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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指南
 


            

 

 

 

产假及哺乳假

依据2012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:

第五条: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降低其工资、予以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。

第七条: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
第九条: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。

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;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。

第十条: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,建立女职工卫生室、孕妇休息室、哺乳室等设施;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、哺乳方面的困难。

 

《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16年修订)第二十五条: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增加婚假7日;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增加产假60日,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。休假期间工资照发,福利待遇不变。

咨询电话:31353333

 

 

 

 

 

签发流程

(一) 新生儿出生

(二) 产妇出院办理出院结算

(三) 确定好新生儿的姓名,于出生一个月以内办理

(四) 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请携带以下资料:

(1) 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。

(2) 需携带填写完成的出生医学证明《首次签发登记表》。

(3)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,需提供由新生儿母亲填写完成的《委托书》及领证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。

(4) 《首次签发登记表》《委托书》 是在本院分娩后,与新生儿脚印卡纸装订在一起,若存在丢失或填写错误需到B区6楼分娩室重新领取。

(五) 办理时间:工作日下午13点-16点

(六) 办理地点:填写好以上资料到一楼结算处旁办理

注:一旦确定好新生儿的姓名,出生证上的姓名是不能更改的,请新生儿父母仔细斟酌新生儿的姓名。

咨询电话:31353333

出生证明办理完成后注意事项:

(一) 出生证明不能折损、弄脏。

(二) 出生证明上含有防伪不能塑封。

(三) 出生证明办理户口前,主副页不能折,不能撕开,否则可能影响落户。若已经购买出生证明保护壳,建议落户后再放到出生证明保护壳里。

(四) 出生证明开具完成后宝宝名字不能更改。

(五) 如果因为名字中含有生僻字户籍部门无法落户,需要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加盖公章,拿好手中所有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孩子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(代办人需携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),来院换发。

(六) 若开具完成后出生证明丢失,补办前需要在工作日先到我院填写补发申请并复印存根底联,然后到大东区妇幼保健所补办。地址:沈阳市大东区民政局五楼 . 电话:24328741。

(七) 添加父亲信息流程:(原出生证明为单母,无父亲信息) 需要三方亲子鉴定(宝宝、宝妈、宝爸),需要鉴定机构在亲子鉴定上盖好骑缝章,鉴定书内含钢印。

来院所需证件:宝妈、宝爸有效身份证件原件(如果是代办,需要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),符合规定的亲子鉴定书,原出生证明原件(没落户需要主副页,落户完毕需要主页),到院需要填写换发申请书。 如以上问题中不含您想咨询的问题,请工作日下午13点-16点拨打31353333转接出生证明,为您进行解答。

补办流程

当事人申请补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须提交下列资料:

(一) 新生儿父母或本人的书面申请;

(二) 原签发机构提供的原始签发资料复印件(须加盖存档单位公章);

(三) 领证人填写的《出生医学证明》补发申请表(领证人为新生儿母亲本人);

(四)  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、复印件和户口本原件、复印件

补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,补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正、副页;已办理户口登记的,只补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正页。

注:在我院出生证明办理处可以复印原出生证的存根联,复印件由客户自行复印,手续齐全后到沈阳市大东区妇幼保健所处填写书面申请、补发申请表。

咨询电话:31353333